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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山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诉山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商**级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山阳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魏**颁发的山国用(2004)第00009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商**级法院行政庭受理后,本案中止了审理。(2013)商中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山阳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颁发的山国用(2004)第00009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山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注销了0000650号《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现被告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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