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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华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华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送达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和2015年5月28日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颜*华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现原告颜**未到庭情形符合该法条规定情节,应按照撤诉处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颜**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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