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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清锋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7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翟清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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