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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李**诉审查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4)195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滦平镇瓜园村200.2平方米土地;2、限当事人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滦平镇瓜园村20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地基(其中地基面积116.5平方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李*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4)195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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