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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5)汾立行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2011年5月25日中午接到吕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张**政委指示,也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规定;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对管辖和扣押物品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对扣押决定书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被起诉人2011年5月25日的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张**要求确认被起诉人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被起诉人的行为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调整范畴。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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