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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务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行政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申请执行长治市**务有限公司未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晋**(2003)5号)和长**价局、财政局、建设管理局《长治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长**(2006)55号)的规定,被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0㎡,每月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00元。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申请人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6000元。2014年12月17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下达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要求其于2014年12月20日前按时缴纳,被申请人未按期缴纳。2015年1月6日申请人下达《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告书》。至今为止,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该案全部证据材料,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申请执行长治市**务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准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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