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诉被告青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王*勤所有的、案外人程*所有的两辆汽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查封原告王*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程*提供担保的两辆汽车
2、冻结被告青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