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之易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5年4月23日,原告在被告网站推出的《暗黑破坏神Ⅲ》网络游戏中注册账号sgysjg@*163.com,并购买游戏服务。2015年5月5日,在没有得到任何事先警示、预告、通知的情况下,原告使用的前述游戏账号被被告封停,被告称封停的原因是:经过审查,发现原告注册的帐号于2015年4月30日在《暗黑破坏神Ⅲ》游戏过程中有开启或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程序。事实上,原告始终按照被告的游戏程序操作,不存在原告所说的非法或违规行为。针对被告封停账号的行为,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被告投诉,但被告没有给予任何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恢复原告的《暗黑破坏神Ⅲ》网络游戏账号;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元(至被告网之易公司申诉交通费300元、诉讼交通费100元、诉讼误工费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参与被告运营的网络游戏《暗黑破坏神Ⅲ》之前,必须先注册《战网通行证》,并认可同意《战网使用条款》,因此该条款系原、被告之间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原告作为《暗黑破坏神Ⅲ》的玩家,该条款对其有约束力。该条款第13条“争端解决和适用法律”第B项中约定:“如果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但下文明确列出的例外争端除外),您和运营方同意通过仲裁处理。各方同意由中国国*裁委员会根据CIETAC有效的仲裁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该条款第13条“争端解决和适用法律”第D项中约定:“协商与仲裁的例外。您和运营方同意下列争端将不受上述协商及约束仲裁条款约束:(1)任何试图执行或者保护运营方或暴雪知识产权或与知识产权有效性相关的争端;(2)任何有关偷窃、盗版或未经运营方或暴雪授权使用的争端,或由这些情况引起的争端;及(3)要求解除法院颁发的禁止令。您和运营方同意将此类争端交由运营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上述约定虽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其内容仅涉及双方就解决争议的主管机构的选择,并非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此可见,原、被告已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除第13条“争端解决和适用法律”第D项中约定的三种情形之外的合同争议,并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进行了明确约定。本案不属于第13条“争端解决和适用法律”第D项中约定的情形,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应当向中国国*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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