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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微软**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而言,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的主张,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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