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宿迁市**有限公司、中国**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宿**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驰公司)、中国电**宿迁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被告飞驰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吴*,被**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疑难复杂,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并经批准,本案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审限延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华诉称:原告系网络爱好者,2009年5月20日在宿迁论坛实名注册,网名为追踪真相,多年来原告一直热心公益,通过网络帮助他人事实维权行为,在宿迁论坛网站中,其真实姓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的知名度。2014年8月9日,网民“首都北京”在宿迁论坛上发帖,恶意宣传原告被两次劳教的事实,并称原告系人渣。2014年8月13日,“首都北京”再次发帖宣传原告被劳教,并歪曲事实,声称原告系无赖,因敲诈自残而进班房几次。2014年8月20日以来,网民“霸王别慌”、“劳教光荣”、“擒贼先擒王”先后自行发帖或对其他网民的主帖进行跟帖,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对原告被劳教的事实予以恶意宣传,恶意侵犯、诋毁原告的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认为,上述四人通过信息网络恶意宣传他人被劳教,恶意侵犯、诋毁原告的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其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给原告的名誉造成巨大损害。经证实,宿迁论坛主办方为飞驰公司,网络运营商为电信公司。综上所述,鉴于原告无法获得上述四侵权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住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提供宿迁论坛四名注册者(网名分别为:首都北京、霸王别慌、劳教光荣、擒贼先擒王)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住址【诉讼中,原告将该请求明确为:被告飞驰公司提供四人IP地址;被**公司提供四人相对应IP地址下的住址、姓名和联系方式】;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飞**司辩称:1、无法确认本案原告周*就是网民“追踪真相”本人;2、飞**司做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业务中所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向本案原告提供,是因为要遵从相关的规定,所以飞**司的行为并无不当的地方;3、宿迁论坛注册网名不是实名制,只是在原告起诉之前才要求用邮箱注册,无法确定之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4、IP地址是注册地址,但IP地址是移动的,从公司技术来说确定不了具体地址。比如一栋大楼只有一个IP地址,但可能有很多电脑,而每台电脑的IP地址都是一样的;5、网站已经列明网友如受到他人网上攻击时向网站救济的途径,本案原告是在和其他网友多次言语交往后才向网站提出要求提供其他网友IP地址的要求,此要求与网站公布的救济途径不相符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电信公司辩称:1、作为电信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保护个人的相关资料不被公开,如果需要调取也应当是公安机关出具相应的函件才能依法调取;2、作为侵权案件,在确认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按相关规定要求掌握信息的主体提供信息,故只有在法院确认情况下才能提供;3、电信公司不掌握相关信息,提供的只是相当于道路通行的通道,原告所述住址、姓名、联系方式只有公安机关才能掌握;4、如果网站能够提供IP地址,我们可以根据IP地址查到当时办理业务的登记信息,但仅限于宿迁电信用户,如果是移动、联通的以及外地的用户地址信息,我们无法提供;5、电信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和被告飞驰公司有法律关系,网站负有管理义务,包括IP地址都是由网站持有,从合同相对性来看,原告应当起诉被告飞驰公司。虽然被告电信公司和网站有合同关系,但是本案原告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理由,没有关联性,原告和被告电信公司没有合同关系;6、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的是网站等,但是并没有指出电信公司这样的运营商应当提供信息。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宿迁论坛由被告飞驰公司成立并主办,使用的网络运营商为被告电信公司。原告周*在宿迁论坛上注册的网名为“追踪真相”。

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在宿迁论坛发表帖文“直***案庭审,一场意料之外的闹剧?”,网名为“首都北京”的网民(UID为196973,注册时间为2014年8月8日21时23分,邮箱状态为未认证)于2014年8月9日09点51分24秒进行跟帖,内容为:“都他妈少火,刚听别人说了一下楼主的身份,他不是救世主,而是人渣+劣迹斑斑的两劳释放犯。我也不信,但知情人赌咒发誓证实。无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发文“宿**院:即使拘留我,也不应该剥夺胡*直面司法的权利!”,网名为“首都北京”的网民于2014年8月13日10点56分45秒进行跟帖,内容为“恶心,不是鸡鸣狗盗之徒,哪个无赖为了敲诈自残进去班房几次,原供销系统的人哪个不知道。大家到供销系统打听打听”。

网名为“劳教光荣”的网民(UID为199570,注册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13时05分,邮箱状态为已认证)在宿迁论坛发表了如下文章:1、《追踪没收钱为什么发那么大的火?你信么?》,内容为:“版主孤心发了泰州论坛大V发帖敲诈,收钱删帖被警方逮捕的消息,为什么招致追踪真相及其侄子周*等一班人跟帖围攻啊?人家又没说追踪收钱,仅仅是转载新闻,他们就急成这样了,心里是不是有鬼啊?从这件事情上我终于明白为什么他喜欢帮人维权呢,原来是无利不起早啊!同时为什么维权后当事人没有发帖感谢他呢,是不是人家觉得付钱之后就两清了呢,不需要感谢啊”;2、《最高法新规能管住宿迁的网络大V吗》,内容为:“最近最高法新规,大V转发信息侵害他人或担责,宿迁论坛里某些大V动辄曝光他人个人信息,雇佣水军人肉搜索,尤其是某些被政府处理过的,不知道这次新规能否管住他们,还论坛一个清静”;3、《本来面目》,内容为:“可悲之人必有可悲之处”;4、《前劳教犯人被人起诉啦???》,内容为:“听说而已,不知真假,请证实!不过俺觉得劳教怪光荣的,要不国家取消干嘛,到处宣扬干嘛?”

2014年9月1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周明华诉孙尤石(网名石头人)网络侵权纠纷一案,后该案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和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

网名为“擒贼先擒王”的网民(注册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使用的头像是周*的身份证照片)于2014年10月21日15时8分(编辑时间)在宿迁论坛上发表了《大家好,我是追踪真相的实名马甲,求大家帮我作证》,内容为:“20号开庭,对方律师上来就问我告什么,我心里想想真可笑,你个卖凉皮手艺的律师还问我这么低级的问题。‘我当然是告石头人在网上骂追踪真相了’我恨恨的说道。‘那请辩方出具证据,证明你就是追踪真相’啊,我内心一下愣住了,这是什么问题,等等,我要冷静,我真的是追踪真相啊,难道大家都不知道吗?我翻了下钱包,掏出我的身份证,上面赫然写了三个字:周*名滑。天,我忘了,元来我姓周*名名滑,不是姓追踪啊,那我怎么证明周*名滑就是追踪真相呢。‘请辩方到相关部门确认核准身份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我真的是追踪真相啊,你们怎么可以这么对我,虽然我用了水头人、真言扶真理、差不多吧、特别关注、顶一下、一个符号、徐*、喝茶看戏……等二十多个马甲进行炒作和打击对手,可是追踪真相真的是我的这么多号中的其中一个,虽然追踪真相这个号也借给我大侄子、其他真相用过,但是大部分时间用的还是我个人啊。不行,我要找人帮我证明这就是我,我就是它,包括它、它、它、它都是我的账号。‘喂,宿迁论坛吗?我是追踪真相啊,请你们帮我开个证明,证明我就是追踪真相,然后盖个章好吗?’‘哦,这样啊,可是最近我们刚接到追踪真相向法院对我们论坛提请的诉讼,《最高法审理网络民事侵权纠纷司法解释颁发后,宿迁受理网络维权案》,我们正在整理材料准备应诉,作为我们原被告双方,目前最好不要过多交流。还有我们也不是权力部门无法证明你的账号就为你一人使用,最好还是向网监部门申请司法鉴定为好。’‘坏人,你们都是坏人,等着吧,我现在就写起诉书:宿迁论坛不为弱势群体作证,欺负患有高血压的老人。哼……’哦,对了,我还有一招,就是让网友为我作证,哈哈,我手底下这么多人,加上我自己的马甲和其他人的马甲,一炒作,就能证明了,我看法院还怎么说。所以我在这里向大家申请为我作证,证明我就是我,我的马甲也是我,而且也上传了我的身份证号作为我的头像,……”。2014年10月21日15时19分,网名“沉水香”跟帖发文问“喝茶看戏是他啊”,“擒贼先擒王”跟帖称“他是我大侄子的号,我大侄子也受我保护,你们欺负他就相当于欺负我。”、“……我有高血压……你们还笑……有种你们放学别走……”、“我告诉你们,你们不准笑我,笑我就是嘲笑、讽刺、挖苦我,就是对我大不敬,我就要告你们,我要把你们一个个全部告上法庭……”。

另外,网名为“霸王别慌”的网名民(注册时间为2009年8月14日)也在网站上发表了诸如:“人家不是一个人,是一个摄制组,周*是主角,他大侄子是摄像和跑龙套的,他真二弟是导演和编剧,真三弟负责大反派,其他的就是群众演员,发点盒饭吃吃偶尔给来出来吃个饭,喝点散酒就行了。拍的电影名字就叫《真相出洋相》。”、“还有劳教光荣这个号,也是你手下人啊,你怎么忘了?这可是你二弟注册的马甲啊,上次吃饭时,你二弟告诉你了,说要想把你抄红,就要有人骂你,骂的越激烈越下流,才能显出你的高大,但是可能你喝高了,一觉醒来都忘了。……”等等内容。

原告周*认为,上述网友的言论侵害了其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如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则原告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时,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即为了保证原告要求披露涉嫌侵权网络用户信息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相关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等,而非借维权之名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故原告请求法院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等信息的前提是原告已经起诉要求网络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等,且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进行了抗辩,同时,要求披露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信息的请求要合理,要与案件审理有关,且该请求具有可实现性,在技术上要有提供的可能性。再者,根据上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向人民法院提供网络用户信息,而非向原告个人提供。本案中,原告并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即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直接起诉其要求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等信息,且是要求向其本人提供。因此,原告的该种主张并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另外,被告中国电**宿迁分公司提供的是网络接入服务,而非网络内容服务,而对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而言,在何种情况下应履行对IP实际使用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形式,以及如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该义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等问题,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原告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要求被告中国电**宿迁分公司法律依据不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原告是为了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而想获得涉嫌侵权网络用户的信息,其可以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并依据可以确定的信息决定是否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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