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林*、林*、林*、林*、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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