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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院与北京百**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浙江*学院(以下简称建人学院)与被申请人北京百*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建人学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建人高*破产已成定局》、《高*招生广告背后的成绩单》、《建人高*成绩注水,28个一本上线人数变成90人》、《建人高*校长桑*自编自演的高价悬赏戏》、《杭州建人高*的惊天大骗局》等帖子未删除”。二审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又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百*司也按浙江*学院提供的链接进行了及时的删除”,自相矛盾,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建人学院已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履行了通知义务,该条第三款规定,不以被侵权人的通知或投诉为前提,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一定的检索义务。2.名誉权侵权与著作权侵权存在本质区别,二审按照著作权网络保护的思路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甚至适用了百*司的投诉规则,适用法律错误。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将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与暴力、色情、反动等违反犯罪内容列于一处,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侮辱诽谤性网络信息的处理应承担一定的检索义务,而不是参考著作权网络保护的方式适用通知与反通知制度。4.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部分侵权内容的发布者已涉嫌犯罪。从打击犯罪的角度,百*司有义务积极提供发布者的身份材料并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和范围对涉嫌犯罪内容进行检索和处理,二审适用法律与之相悖。5.建人学院起诉后,百*司删除部分侵权内容仍拖延过久,远非“及时删除”,应对建人学院承担侵权责任。6.本案与二审法院审理的(2013)浙杭民终字第1505号一案事实相同,但结果与之相反,原因在于本案二审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建人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百*司提交意见称:(一)百*司应建人学院要求删除相关文章或网帖不存在过错,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删除了起诉状所附证据中的《杭州建人高复走向没落的反思》、《杭州建人高复瞒天过海莘莘学子齐喊伤不起》、《杭州高复市场的恶性竞争》这三篇文章;对建人学院7月16日当庭提交的帖子列表内容,百*司也已及时删除。(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百*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内容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百*司无义务主动检索发现侵权内容。本案建人学院向百*司发送的两封律师函未提供足以定位投诉内容的线索,百*司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三)本案为网络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二审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认定被侵权人的通知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及百*司设置的投诉规则基本合理正确。(四)除权属证明外,名誉权与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中“合格的通知”应满足的要件并无分别,本案是因为建人学院的通知不符合要求才导致百*司无法采取相应措施。综上,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建人学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百*司是否存在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侵害建人学院名誉权的情形。首先,本案建人学院主张与百*司相关的网络上大量内容侵犯其名誉权,在未经司法认定的情况下,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尚不明确。其次,即便案涉网络信息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百*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的网络信息采取措施以被侵权人的通知为前提。建人学院申请再审认为百*司对于侮辱诽谤性网络信息的处理负有主动检索义务,不以被侵权人的通知为前提,并援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不能成立。百*司针对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侵权信息的可能行为,制定投诉规则,要求被侵权人按一定的要求提交投诉或通知,以使百*司能够定位侵权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认定百*司对投诉主体设置的投诉规则基本合理,并无不当。因建人学院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诉前已提交符合投诉规则要求的投诉或通知,故百*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才按建人学院提交的链接列表删除相关网帖。据此,二审认定百*司“进行了及时的删除”,对建人学院要求百*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至于建人学院提出本案二审判决与杭州*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1505号生效民事判决不一致的问题,两案的当事人与事实均不相同,建人学院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不予支持。

综上,建人学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浙江*学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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