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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成国与上海盛**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原告晁*国诉被告上海盛*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网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盛大网络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晁*国诉称,其是盛大网络旗下一款游戏的玩家,角色名称为dddb。2014年5月13日晚18时许,原告与另外两名名称为=☆龍☆帝☆=、-道☆哥-的玩家进行打斗游戏。游戏中玩家=☆龍☆帝☆=死亡,其掉落的极品装备,被原告和-道☆哥-作为战利品缴获,原告缴获其中9件装备。当日18点53分,18点55分,被告盛大网络以上述装备是被盗物品、存在争议为由将原告所缴获的装备冻结。原告认为被告盛大网络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和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盛大网络书面道歉、返还装备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10000元及装备贬值造成的财产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盛大网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原、被告之间达成过有效的仲裁协议,故双方之间的纠纷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在下载安装被告提供的游戏软件时,对被告提出的《网络游戏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表示同意并接受。该协议第四部分第9条第3款明确载明:“如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上*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另,为尽充分提示义务,原告在游戏官方主页上也详细列明了用户协议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仲裁和诉讼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两种方式,如果选择了仲裁,则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本案中由于互联网服务的特殊性,该用户协议是在游戏软件安装、用户充值的过程中,通过提示,经用户确认达成合意的。用户协议关于仲裁的约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晁成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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