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镇*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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