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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康**限公司与腾讯科**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腾讯科*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康*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深圳*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海南康*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因本案被侵权人海南康*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秀英区,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海口市秀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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