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瑞安*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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