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奉节**宝店与重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中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奉节*宝店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宝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宝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中金珠宝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奉节县中金珠宝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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