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葛*某某建设工程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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