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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绍兴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绍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新网络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被告易新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原告因在绍兴E网论坛上投诉曝光绍*医院的做法不对,被一群人每天公然辱骂,原告经劝阻无效,上门到被告公司投诉,但反而被骂得更凶,点击率超过4.6万人次,对原告名誉与人格造成很大伤害,且这些骂原告的人系专门为医院服务的“水军”或者“托儿”,有人组织指使,故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要求被告E网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赔偿5万元;三、要求被告提供八位实施侵权行为网络用户的信息:爱的风车、xooy66、yzj*201、实话实说1233、mznzang、yzj*、绍兴小黄瓜、明天会更好的Y;四、要求查处被告监管失职行为,对有故意辱骂人者按规定进行禁言;五、要求查处被告涉疑雇佣、组织指使、管理水军行为,依法处罚;六、要求查处委托者。

被告辩称

被告易新网络公司辩称:被告作为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网络方面的公司,为网民提供交流的平台。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绍兴E网网站上发表了一个投诉绍*医院的帖子,其后有若干网友在该帖回复,其中部分网友与原告在帖子中发生争执从而使得原告自感被侮辱,诉诸法院。作为网站经营者及日常维护者,被告及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维护网站正常秩序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都无法判断原告及其他网友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只能通过浏览帖子是否存在明显侮辱诽谤词汇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对帖子进行相关处理。本案所涉帖子,网站编辑对明显带有侮辱性词汇的内容,在发现的第一时间进行了相关处理,并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对帖子整体进行了屏蔽。原告诉状中称网友在回帖中恶意辱骂原告,但原告却从未联系过被告要求删帖,事实上只要原告书面通知被告删帖,不论帖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被告都会直接删帖;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人,而且从未收到任何原告的书面函件或者文字信息告知,要求被告删帖。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显然从未向被告发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因此,不管发帖人的帖子是否对原告造成侵权,被告都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依法经营网站,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尽的义务,未损害到原告的权益,未对原告造成危害后果,原告未通知被告删除网帖,被告在未收到利益相关方要求删帖的要求前不能随意删除网帖,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此案,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本院查明

1、网络截屏照片1组,要求证明原告在网上反映第二医院的错误,被部分跟贴人漫骂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真实,因被告也已经屏蔽了全部帖子。本院认为,该证据与庭审现场核实一致,故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原告向被告投诉的资料1组,要求证明原告已就有关事项向被告进行了投诉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真实,原告的申请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没有注明名称、事项等。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自行打印,无其他证据作佐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3、网络截屏照片1组,要求证明跟帖骂被告的网民在反映其他医院问题的帖子上也在骂人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作认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上述予以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www.E0575.com绍兴E网(下称绍兴E网)是易新网络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2014年8月29日,注册名为dong1028的网络用户在绍兴E网上发布了题为《绍兴二院医疗事故,股骨骨折住院被治死,家属要评理遭不予理采》的网帖,网帖内容为:反映其父亲董*,因股骨颈骨折住院,后出现高热致昏迷不醒数日,医治无效死亡,致死情况与上半年二院医闹的住院患者一样;认为医院诊疗操作过程,存在救治不力,操作过失过错,还有扯损、篡改、伪造病历行为,经其向院方反映,被笑而不理。2014年9月1日,注册名为dong1028的网络用户又在绍兴E网上发布了题为《绍兴二院检查项目其中验血达二千,卫生部门反映后才减免》的网帖,网帖内容为:胃出血去医院检查,医院验血费用要2000元,因该收费不合理,故其向医院投诉,医生说是合理的,后其向卫生部门反映,医院领导叫他面谈,说可以协商,同意减免。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称上述两个网帖的发帖人“dong1028”即为其本人,并认为其所发的《绍兴二院医疗事故,股骨骨折住院被治死,家属要评理遭不予理采》网帖的下述跟帖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1、注册名为爱的风车的网络用户跟帖:“估计是脑子让门夹了一下想起4年前的事了”。

2、注册名为mznzang的网络用户跟帖:“叫你声不要脸你肯应吗”、“通篇下来都是你的臆断、钱不够用”、“医院不是拒绝,是根本就不想理你,你是典型的人来疯,这是病得治”。

3、注册名为yzj201的网络用户跟帖:“网络医闹无耻,人渣,人人喊打”、“楼主真实愿意招骂得主,下流到了极点,不管是水军还是不是水军,都要骂你。因为你的行为太无耻,你比狗都不如,狗还知道感恩,你自生自灭,你最后什么也得不到,得到是无耻的名号”。

4、注册名为xooy66的网络用户跟帖:“我看了这个帖子,楼猪就是一人渣,如果这么有把握直接起诉不就行了,费用可以让对方承担的怕麻烦那是因为你想拿钱快点,又不想出钱打官司,呵呵,你认为人民政府真实傻子啊,不要做白日梦了,醒醒吧”、“猪不想起诉的原因终于知道了,原来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只能怪自己了,自己打自己巴掌吧,早点闹的话就好了,呵呵,我还是要骂你是猪,吃得空”、“绍兴宁中的极品,高级货,没办法,说不清,脑子不转变,停在一个点上时间太长了,要得精神分裂症个,不过这样也好,二院领导怕的就是这种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搞不好还真能赔点”、“每天看到这个帖,想到两个字那就是‘无赖’,的的确确的无赖”、“这个事情,说出去,三岁小孩都会骂你,楼主你是哪里的董*,绍兴没有这么一个搞科研的董*,我看你是在放屁吧,可见你的无耻”。

5、注册名为实话实说1233的网络用户跟帖:“见过天真的没见过你这么天真的!弱弱的问声:你不会真的来自外星吧???”。

6、注册名为yzj的网络用户跟帖:“他证据不足,就是个无耻的医闹”、“无耻的楼主,每天希望被人骂一百次,你的罪孽深重,你就是一个医闹,是人渣,最后什么也得不到。你愿意被骂你就每天来吧,绍兴再也没有你这样不知廉耻的人了”、“钱不够用就向政府或单位反映一下,或许有补助办法,这样用死人来要挟医院,获取非法利益,用得也不安心,何必呢,你懂中医,不可能不知道心情不好也是病毒附身的主要因素,身体健康不是钱多就能决定的,不做过分的事,也是重要一环”。

7、注册名为绍兴小黄瓜的网络用户跟帖:“自己本身就是个骗子,要不要再调查下去你在哪里行医,你不会非法行医吧”。

8、注册名为明天会更好的Y的网络用户跟帖:“看了二院的回复,感觉楼主就是一楼‘猪’,吃得空,但是我看出了一个结论,楼主赡养老人的义务没做到位”、“这个帖子看了这么久,感觉就是,楼主已无药可救,骂你是畜生很正常,你是在第七医院立的案吧?”。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已对上述网帖进行了屏蔽处理,经当庭组织原、被告通过百度搜索,双方一致确认绍兴E网论坛上上述2篇网帖依然存在,其中《绍兴二院检查项目其中验血达二千,卫生部门反映后才减免》一文的跟帖基本已经作屏蔽处理,《绍兴二院医疗事故,股骨骨折住院被治死,家属要评理遭不予理采》一文的跟帖基本未作屏蔽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名誉权,应当根据被告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主观是否具有过错予以认定。本案中,注册名为dong1028的网络用户在绍兴E网上发布了题为《绍兴二院医疗事故,股骨骨折住院被治死,家属要评理遭不予理采》网帖和《绍兴二院检查项目其中验血达二千,卫生部门反映后才减免》的网帖,纵观上述网帖内容,注册名为爱的风车等八名网络用户在《绍兴二院医疗事故,股骨骨折住院被治死,家属要评理遭不予理采》跟帖表达个人意见过程中,虽使用了“骗子”、“无耻”、“不要脸”、“猪”、“无赖”、“医闹”、“畜生”的词汇,此类词语确实有所过激,但一方面,网络作为信息传播渠道,网民发表言论具有即时性、互动性、随意性等特点,此在论坛中体现尤为明显,涉案跟帖系双方的意见争论过程中出现的带有情绪化的过激言语、甚至是辱骂之语,但普通公众也能够结合当时实际言语场景和上下文内容对其过激情绪予以理解,并对其言论进行正确识别,未必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另一方面,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涉案跟帖针对的是网名为“dong1028”这个虚拟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特定的指向,社会公众从“dong1028”这个虚拟主体无法联系到原告本人,也没有证据证实涉案跟帖内容主动公开披露了原告的真实身份信息,无法证实上述跟帖内容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也为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原告在本案中也未提出要求被告对涉案跟帖予以删除、屏蔽的主张,经本院释明,原告也不同意被告删除或屏蔽其所发的主帖,故本院无法认定涉案跟帖侵犯了对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要求易*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因被告易*公司并未以上述跟帖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提出抗辩,跟帖内容也不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且被告易*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其论坛会员并非实名登记,其也只能提供网络用户的电子邮箱,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案情,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爱的风车、xooy66、yzj*201、实话实说1233、mznzang、yzj*、绍兴小黄瓜、明天会更好的Y等8名网络用户的信息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追加该8名网络用户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本院也不予准许;对原告要求查处被告监管失职行为,对有故意辱骂人者按规定进行禁言;查处被告涉疑雇佣、组织指使、管理水军行为,依法处罚;查处委托者的诉讼请求,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故不属本案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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