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北京趣*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中国国*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在本案开庭审理后,自觉其诉讼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需继续收集证据,故暂时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0.70元,减半收取480.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