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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北京趣**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中国国**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北京趣*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中国国*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在本案开庭审理后,自觉其诉讼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需继续收集证据,故暂时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0.70元,减半收取480.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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