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交地产**公司与舟山市**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中交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舟山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舟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司向普*院提出书面异议,普*院以(2015)舟*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中*司的异议申请,中*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交公司认为,普*院在执行(2014)舟普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时,改变既定执行方案,随意认可被执行人的履行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由为:大*司的道歉信的版面大小和登报时间为审判部门确定并经执行部门认可,事后大*司就改变版面大小和登报时间向普*院提出异议,并被普*院认可并直接履行,并未告知中交公司执行方案已经改变。大*司在履行道歉行为时,没有及时、诚恳的道歉,不符合判决赔礼道歉的原意。要求本院全面审查本案,撤销原裁定,支持提出的执行异议的所有要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司与大*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普*院以(2014)舟普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大*司在所属网站删除侵权的帖子、在所属论坛和微信公众号和市级报刊向中*司公开赔礼道歉,内容和载体由普*院审核确定,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因大*司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司*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开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内容。普*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9日执行到赔偿款8000元,对于判决的赔礼道歉事项,因双方对载体版面内容等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普*院最终采纳了大*司提供的赔礼道歉的履行方案,在符合判决要求的媒体予以赔礼道歉,并对履行结果予以认可。中*司对该履行结果不予认可,要求继续执行赔礼道歉的事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删帖和支付赔偿款两项内容的执行,双方无异议,该两项内容已经执行完毕。判决书载明的第二项赔礼道歉部分,属于履行行为,大*司应当按照判决书要求自觉及时履行。因判决书未对道歉的内容及载体作出具体规定,仅以“由本院审核确定”即可,故*法院对该事项的执行结果,从形式上已符合判决书判令的要求,普*院作出结案的执行结论并无不当。关于中*司所提普*院改变既定执行方案,随意认可大*司的履行行为异议等,致使该事项的履行结果不能充分满足中*司预期的尽快消除负面影响的效果,是对普*院执行方式方法提出的意见,并不影响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事实。中*司提出不予认可已履行赔礼道歉的执行结论没有依据,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舟山*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舟*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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