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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限公司与资阳市雁江区何**餐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百*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何*餐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均确定了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在资阳市雁江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北京百*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北京百*限公司上诉称,利用信息网络侵权的民事案件除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还应当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本案涉诉行为无法锁定具体地址,无法依据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故侵权行为实施地应当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本案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电信机房,本案管辖法院为北京*民法院。请求撤销(2015)雁江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本案管辖权有关的事实是:被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何*餐馆的经营场所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小区一区二号楼2幢,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辖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原告住所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百*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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