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武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5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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