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浙江在*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楼振盛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楼振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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