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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宏动力系统(湖**限公司与杭州翰**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翰*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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