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翰*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奉节**宝店与重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葛某某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十九**有限公司与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汇**有限公司与雷小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绍兴易**有限公司与董**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科**有限公司与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禹*与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绍兴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绍兴易**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