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起诉称,2015年4月23日,原告购买了被告网站上推出的《暗黑破坏神III》网络游戏商品,5月6日在没有得到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原告使用的游戏账号被被告单方面封停,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使用该游戏服务。同时被告以邮件方式告知原告因其开启或使用外挂程序或者其他影响游戏平衡的软件,依据《战网使用条款》及《游戏管理规则》采取账号冻结的处理措施。后原告通过网站在线客服进行投诉,但被告拒不退款或恢复账号使用权。原告认为上述《战网使用条款》属于格式合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应属无效,包括其中的仲裁条款也属无效条款。且本案纠纷应适用《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但因原告登陆游戏所见之《协议》存在大量乱码,原告无法正常阅读,所以该《协议》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面永久封停账号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要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名下的游戏账号(jeffdiablo@*163.com),赔偿经济损失600元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合法有效的《战网使用条款》,因为原告陆*在注册战网通行证(即游戏账户)时,必须阅读和同意《战网使用条款》电子协议,点击同意后才能注册成功,并据此进入涉案游戏《暗黑破坏神III》的游戏系统。而上述《条款》第13条“争端解决和适用法律”第B项中约定“如果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端(但下文明确列出的例外争端除外),您和运营方同意通过仲裁处理。各方同意由中国国*裁委员会(简称“CIETAC”)根据CIETAC有效的仲裁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相关规定,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

针对管辖异议,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388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战网使用条款》于2012年8月6日进行更新并经过公证;2.战网通行证注册过程截屏,证明用户注册战网通行证及登陆游戏页面时,均需同意《战网使用条款》;3.地区法院民事裁定书三份和中国国*裁委员会裁决书一份(均系复印件),证明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由中国国*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在参与被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暗黑破坏神III》前注册《战网通行证》,注册过程中具有认可同意《战网使用条款》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使用了战网服务。因此上述《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条款》第13条“争端解决和适用法律”第B项中约定“如果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端(但下文明确列出的例外争端除外),您和运营方同意通过仲裁处理。各方同意由中国国*裁委员会(简称“CIETAC”)根据CIETAC有效的仲裁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第D项中约定“协商与仲裁的例外。您和运营方同意下列争端将不受上述协商及约束仲裁条款约束:(1)任何试图执行或者保护运营方或是暴雪知识产权或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相关的争端;(2)任何有关偷窃、盗版或未经运营方或暴雪授权使用的争端,或由这些情况引起的争端;及(3)要求解除法院颁布的禁止令。您和运营方同意将此类争端交由运营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上述约定虽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其内容仅涉及双方就解决争议的机构选择,并非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已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相关争端,并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作了明确约定,且本案不属于《条款》第13条第D项中约定的三种除外情形。综上所述,对于本案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应当向中国国*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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