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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温州市**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为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婉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胡仕演,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被告系“乐清上班族网”的经营主体,该网站名下的“上班族论坛”用户名为“GreenTea”的用户分别于2009年6月4日9时50分、2010年9月30日12时37分和2010年9月30日19时29分发表名为《回忆2009年5月29日上午8时45分集贤巷火灾》、《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跪求大家顶贴,望此帖永不沉!)》和《(前续)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儿孙享福住高楼,老娘抛在楼梯口!》三篇帖子。“GreenTea”在上述三篇帖子内及回帖、跟帖中声称原告为“恶人”、“偷盗东西几进班房”等,“GreenTea”虚构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2014年10月份,原告委托律师口头请求被告断开、删除上述三个帖子的链接,并要求提供“GreenTea”的网络地址及身份信息。后原告于2014年10月份发现上述三篇帖子已经被删除,然被告未能提供“GreenTea”的网络地址及身份信息。后原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书面请求被告提供“GreenTea”的网络地址及身份信息,被告亦未有回应。现起诉要求判决:1.判令被告提供由其运营的网站“乐清上班族网”用户名为“GreenTea”首次登陆的网络地址和在“上班族论坛”发表帖名为《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跪求大家顶贴,望此帖永不沉!)》、《(前续)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儿孙享福住高楼,老娘抛在楼梯口!》以及《回忆2009年5月29日上午8时45分集贤巷火灾》三个帖子的网络地址及用户名为“GreenTea”在该三个帖子后回帖、跟帖的网络地址。2.判令被告提供由其运营的网站“乐清上班族网”用户名为“GreenTea”的注册资料及详细身份信息。3.判令被告提供由其运营的网站“乐清上班族网”用户名为“GreenTea”发表的上述三篇帖子的访问量及转发量,尤其是2013年9月10日之后该三篇帖子的访问量及转发量。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温州*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责令提供用户信息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原告无权直接起诉要求答辩人提供用户“GreenTea”的相关信息。另,公布信息不属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网络论坛的用户具有匿名性,其在论坛上发布帖子、评论等属于个人的言论自由。2.答辩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人管理的“乐清上班族论坛”属于一种网络中介服务,提供网络平台供用户之间交流。且答辩人已经及时采取了断开、删除链接等必要措施。3.本案是否侵犯名誉权尚不确定。且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只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本案件无需审查帖子内容是否侵权,只应审查答辩人是否要公布网络用户的信息的理由是否成立。4.因为网络的注册具有随意性,且答辩人已将相关信息杉树,数据已无法恢复,所以答辩人无法提供原告要求的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访问量、转发量、网络地址等数据。5.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在2010年10月份将答辩人网站进行了公证,2014年12月份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就算侵权,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系“乐清上班族网”的经营主体。该网站名下的“上班族论坛”用户名为“GreenTea”的用户分别于2009年6月4日9时50分、2010年9月30日12时37分和2010年9月30日19时29分发表名为《回忆2009年5月29日上午8时45分集贤巷火灾》、《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跪求大家顶贴,望此帖永不沉!)》和《(前续)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儿孙享福住高楼,老娘抛在楼梯口!》三篇帖子。在帖子中,用户“GreenTea”列明了原告及其亲属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原告于2014年9、10月份间口头通知被告,要求断开、删除上述三篇帖子的链接,随后被告应原告的要求断开、删除三篇帖子的链接。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公司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域名信息备案、公证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本信息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此类信息已然涉嫌侵权。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用户“GreenTea”的注册资料和详细身份信息,由于用户“GreenTea”发布的帖子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被告公司应当在网络技术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原告披露“GreenTea”的网络用户信息,以维护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息知情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由其运营的网站“乐清上班族网”用户名为“GreenTea”的注册资料及详细身份信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由其运营的网站“乐清上班族网”用户名为“GreenTea”首次登陆的网络地址和在“上班族论坛”发表帖名为《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跪求大家顶贴,望此帖永不沉!)》、《(前续)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儿孙享福住高楼,老娘抛在楼梯口!》以及《回忆2009年5月29日上午8时45分集贤巷火灾》三个帖子的网络地址及用户名为“GreenTea”在该三个帖子后回帖、跟帖的网络地址,以及判令被告提供由其运营的网站“乐清上班族网”用户名为“GreenTea”发表的上述三篇帖子的访问量及转发量,尤其是2013年9月10日之后该三篇帖子的访问量及转发量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时效问题。本案涉及的三个帖子发布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到2014年9、10月份间原告口头通知被告,要求断开、删除上述三篇帖子的链接,随后被告应原告的要求断开、删除三篇帖子的链接,侵权行为一直存在。故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提起本案之诉,未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原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提供在“乐清上班族网”上注册的用户名为“GreenTea”的用户的注册资料和身份信息。

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温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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