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源与被告北*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明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明源负担(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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