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童**与冯**、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童*为与被告冯*、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水俊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5年4月10日,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17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冯*、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童*起诉称:两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曾系被告冯*儿子的幼儿园老师。被告冯*认为原告未照顾好其儿子,便指使被告冯*以“家乡宁海”为网名,在“宁海在线”等论坛发布帖子,内容涉及“冷暴力”、“虐童*”、“憋尿”等词汇,以此诽谤原告对被告冯*的儿子实施冷暴力,让其憋尿等,致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现原告诉请:一、被告冯*删除帖子《童*老师冷暴力“虐童*”,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或断开其链接;二、被告冯*向原告童*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声明在“宁海在线”论坛的公告栏上存放一个月;三、被告冯*、冯*赔偿原告童*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帖子《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崔*奉领导下的宁*中心幼儿园童*亚珍冷暴力虐*等事件,宁*育局的书面答复》、《回应6月8日某老师在县教育局局长信箱发的“关于机关幼儿园家长打老师的一点看法”》、《童*老师冷暴力“虐*”,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宁海县机关幼儿园纠集幼师设局在幼儿园内围攻侮辱孩子母亲,现*育局两位领导旁观》、《宁海县机关/中心幼儿园(兴宁南路)大(5)班*老师的感谢信,请大家品读》、《童*亚珍幼师冷暴力“虐*”、园长聚众围攻家长等事件,市教育局局长信箱信访进展》、《我是孩子的舅舅,就机关幼儿园K老师被打一耳光事件,在此做一次陈述》、《揭发宁*育局“市长电话答复意见书”中的30处谎言,宁*中心幼儿园童*亚珍事件》、《针对“童*亚珍幼师冷暴力对待个别孩子”和“园方设局围攻侮辱孩子母亲”事件讨说法进展》、《2013.5.21宁*中心幼儿园童*亚珍幼师被打耳光》的截图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冯*在“宁海在线”等网站上以“冷暴力虐*”、“憋尿”等词汇污蔑原告,在宁海范围内形成一定的影响,致使原告名誉受损的事实;

“家乡宁海”的空间发帖明细截图一份,拟证明被告的发帖以及该些帖子的查看数、回复数,并形成一定影响的事实;

《市长电话答复意见书》截图一份,拟证明整个事件中原告不存在过错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冯*答辩称:原告陈述的发帖事实被告冯*不清楚,被告冯*从未发表过上述帖子。

被告冯*未提供证据。

被告冯*答辩称:孩子从上中班起,自同心幼儿园转到机关幼儿园。因被告冯*作为孩子的母亲送礼不够,故原告对孩子疏于照顾,直到孩子读大班时,情况一直没有改变。2013年5月21日,孩子因憋尿导致尿床,被同学取笑。2013年5月23日下午,原告与园方设套诱骗被告冯*至幼儿园内,当着教育局领导及民警的面围攻侮辱被告冯*。至于被告冯*对原告打耳光事件,已经派出所调解完毕。但原告冷暴力对待孩子的事件,以及幼儿园设套围攻孩子母亲的事件没有处理结果。至于网上发帖是由原告方*在网上发帖造势,并与其所在的幼儿园自导自演,制造舆论压力。被告冯*作为孩子的舅舅为了挽回家人的声誉,在网上发布《童*老师冷暴力“虐童*”,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等帖子阐述事情的经过,并没有故意侮辱诽谤他人。发帖是被告冯*的个人行为,未受到被告冯*指使。

被告冯*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冯*认为该些帖子与其无关。被告冯*认为该组帖子系其所发,内容属实,但帖子中陈述的事实并非无中生有,原告确实存在冷暴力虐童、让孩子憋尿等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冯*表示不清楚。被告冯*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冯*作为“家乡宁海”账号的用户,对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没有异议,故予以认定。

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冯*表示不清楚。被告冯*对该份《市长电话答复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份意见书严重偏袒原告,共有18处错误的地方及12处值得质疑的地方,该份意见书不能证明原告没有过错。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两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曾系被告冯*儿子的幼儿园老师。2013年5月21日,被告冯*的儿子在幼儿园尿床。当天下午,被告冯*进入幼儿园内打了原告耳光,经派出所调解结案。后被告冯*以“家乡宁海”为网名,在“宁海在线”论坛发布十余篇帖子,内容涉及“冷暴力虐童*”、“憋尿”等词汇,称原告对被告冯*的儿子实施冷暴力,让其憋尿等。截至原告对“家乡宁海”的个人空间截图时,部分帖子查看数有数十万,其中《宁海县机关幼儿园纠集幼师设局在幼儿园内围攻侮辱孩子母亲,现*育局两位领导旁观》的查看数为102259,《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的查看数为135361,《我是孩子的舅舅,就机关幼儿园K老师被打一耳光事件,在此做一次陈述》的查看数为294391。至今,被告冯*发表的帖子《童*老师冷暴力“虐童*”,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及《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仍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冯*以“家乡宁海”为网名多次在“宁海在线”论坛发布帖子,指责原告冷暴力虐童*,让孩子憋尿等,且被告冯*无法对其帖子中陈述的上述事实提供依据,同时被告冯*发布的部分帖子查看数突破数十万次,故被告冯*的行为构成侵权。现帖子《童*老师冷暴力“虐童*”,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仍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冯*删除上述两个帖子并在相同影响范围内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作为幼儿教师,被告冯*在“宁海在线”论坛发帖指责原告冷暴力虐童*等,造成较重后果,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冯*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冯*指使被告冯*发布帖子,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冯*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删除其在“宁海在线”论坛上发表的帖子《童*老师冷暴力“虐童*”,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

二、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宁海在线”论坛上发帖向原告童*赔礼道歉,道歉帖需保留一个月,道歉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本院审核;

三、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童*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u003d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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