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有限公司与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德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起诉称:2014年9月13日,被告爱奇艺网站上出现了一则名为“黑心开发商范*”的配音视频,视频影像为《一代宗师》电影的片段,但配音内容却虚构了某购房者因自己购买的房屋房价下跌而与原告谈判,通过威胁等方式,从原告手中获得金钱及小区车位补偿,而原告通过上述经济补偿来平息事件,并要求该购房者拿到补偿款后去其他小区张贴横幅。从该视频被上传至被告网站起至今,已被点击播放达数百次之多。由于原告在慈溪地区也是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家和房产开发商,拥有一定的知名度,目前该视频的标题和配音内容均出现了原告的真实姓名,并被冠以“黑心开发商”,随着视频在网络上的传播,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非但不制止这种侵害名誉的视频的上传,反而通过将其置于相应网站区域的方式,供人点击播放,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删除网站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即“黑心开发商范*”的配音视频),并在宁波地区的报刊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原告名誉;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让被告停止侵权的费用(证据保全公证费)1500元;3.被告向原告披露“黑心开发商范*”视频上传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爱*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在得知有人利用被告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依法可通知被告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用户协议中明示禁止用户上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频,但基于互联网信息繁杂的特性,无法对用户上传的所有内容一一进行审查,且被告在网站首页公示了相关投诉的方式。就本案而言,原告早在2014年10月27日前就发现了涉案视频,却一直未以任何形式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在两个月后才向法院起诉,被告在收到法院寄送的诉讼材料后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对涉案视频进行了屏蔽处理,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也未有原告主张的导致原告损失扩大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就本案而言,除非经合法正当的司法程序,原告不能就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要求被告提供上传者的具体身份信息,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范*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a1.公证书一份,证明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视频长期在被告网站上供人点播浏览的事实;

a2.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花费公证费1500元的事实;

a3.光盘一份,证明侵权视频的内容。

被***公司为证明其辩称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件:

b1.删除案涉视频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收到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后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

b2.爱奇艺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网页上明示禁止用户发布侵害他人权益的视频及公布了相关投诉方式。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证据a1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视频长期在被告网站上供人点击,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a1无实质异议,本院对证据a1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据a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a2反映的原告支出1500元公证费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据a3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视频内容是否侵害原告权益不作置评,本院认为,证据a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证据b1,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对证据b2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反映被告在网站首页公示了相关投诉方式,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爱奇艺网系由被告注册并经营管理的网站。被告在爱奇艺网站首页上公示了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并设置了投诉链接及视频发布注意事项。2014年9月,爱奇艺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标题为“黑心开发商范*”的配音视频。配音视频来源于某电影的片段,内容模拟了原告范*及房屋买受人之间的对话,视频中的房屋买受人陈述其购买了范*开发的房屋,后来房屋价格下降后,买受人来质问范*,范*当场给予买受人若干金钱补偿,承诺给予买受人车位一只,并要求买受人将小区门口悬挂的横幅拿下。2015年1月6日,原告以该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在收到本院寄送的诉状、证据副本等材料后,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屏蔽了该视频。

另查明,原告为公证涉案视频资料支出费用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爱*公司经营的爱奇艺网站首页公示了权利人的投诉渠道和投诉步骤,设置了投诉链接及权利声明,并明确提示网络用户的注意义务,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后及时采取了屏蔽涉案视频的措施,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义务,对原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1500元公证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因被告已经采取屏蔽涉案视频的措施,故原告再次诉请被告删除涉案视频已无必要,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由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视频上传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在技术上可以提供,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披露涉案视频上传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范*披露标题为“黑心开发商范*”配音视频上传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二、驳回原告范*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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