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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冯**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冯*、冯*兄妹关系,童*曾系冯*儿子的幼儿园老师。2013年5月21日,冯*的儿子在幼儿园尿床。当天下午,冯*进入幼儿园内打了童*耳光,经派出所调解结案。后冯*以“家乡宁海”为网名,在“宁海在线”论坛发布十余篇帖子,内容涉及“冷暴力虐童*”、“憋尿”等词汇,称童*对冯*的儿子实施冷暴力,让其憋尿等。截至童*对“家乡宁海”的个人空间截图时,部分帖子查看数有数十万,其中《宁海县机关幼儿园纠集幼师设局在幼儿园内围攻侮辱孩子母亲,现**育局两位领导旁观》的查看数为102259,《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的查看数为135361,《我是孩子的舅舅,就机关幼儿园K老师被打一耳光事件,在此做一次陈述》的查看数为294391。至今,冯*发表的帖子《童*老师冷暴力“虐童*”,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及《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仍存在。

童*于2015年1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冯*删除帖子《童*老师冷暴力“虐童*”,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或断开其链接;二、冯*向**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声明在“宁海在线”论坛的公告栏上存放一个月;三、冯*、冯*赔偿童*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冯*在原审中答辩称:童*陈述的发帖事实冯*不清楚,冯*从未发表过上述帖子。

冯*在原审中答辩称:孩子从上中班起,自同心幼儿园转到机关幼儿园。因冯*作为孩子的母亲送礼不够,故童*亚*对孩子疏于照顾,直到孩子读大班时,情况一直没有改变。2013年5月21日,孩子因憋尿导致尿床,被同学取笑。2013年5月23日下午,童*亚*与园方设套诱骗冯*至幼儿园内,当着教育局领导及民警的面围攻侮辱冯*。至于冯*对童*亚*打耳光事件,已经派出所调解完毕。但童*亚*冷暴力对待孩子的事件以及幼儿园设套围攻孩子母亲的事件没有处理结果。至于网上发帖,是由童*亚*方先在网上发帖造势,并与其所在的幼儿园自导自演,制造舆论压力。冯*作为孩子的舅舅为了挽回家人的声誉,在网上发布《童*老师冷暴力“虐童*”,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等帖子阐述事情的经过,并没有故意侮辱诽谤他人。发帖是冯*的个人行为,未受到冯*指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冯*以“家乡宁海”为网名多次在“宁海在线”论坛发布帖子,指责童*珍冷暴力虐*、让孩子憋尿等,且冯*无法对其帖子中陈述的上述事实提供依据,同时冯*发布的部分帖子查看数突破数十万次,故冯*的行为构成侵权。现帖子《童*老师冷暴力“虐*”,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仍存在,故对童*珍要求冯*删除上述两个帖子并在相同影响范围内赔礼道歉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童*珍作为幼儿教师,冯*在“宁海在线”论坛发帖指责童*珍冷暴力虐*等,造成较重后果,给童*珍的身心造成损害,故对童*珍要求冯*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童*珍认为冯*指使冯*发布帖子,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童*珍要求冯*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删除其在“宁海在线”论坛上发表的帖子《童*老师冷暴力“虐*”,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二、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宁海在线”论坛上发帖向童*珍赔礼道歉,道歉帖需保留一个月,道歉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原审法院审核;三、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童*珍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驳回童*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u003d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冯*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冯*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书面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但原审法院直到开庭当日,以冯*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为由,未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因冯*申请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童*率先在网上发布帖子、诋毁孩子母亲的名声,冯*后续才实名发布的事实。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因童*对孩子的漠不关心、孩子的种种受伤以及童*被打之前出言不逊,孩子母亲才受话语刺激打了童*一耳光。同样,没有童*率先在网上发帖诋毁孩子母亲和孩子,就不会有冯*的发帖澄清。原审认定冯*没有对自己的陈述提供依据,但童*也没有证据来反驳冯*所陈述的事实。童*对孩子缺课一周不闻不问,在原审调解时童*的律师电话与童*联系确认过该事实。另外冯*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童*存在过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童*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童*答辩称:一、冯*提出的关于调取证据的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已当面回复冯*。童*对是否存在先发帖的问题并不知情,只知道冯*在网上用侮辱性的语言对童*进行发帖。二、关于童*的过错问题。童*作为幼师,有专业道德,其对孩子是关心的。而冯*的儿子患感冒以及其他问题,不是童*的原因所造成。童*对此进行解释,但未能取得冯*的理解,故冯*出手殴打童*,该行为已经由派出所处理。但事后冯*以孩子舅舅的身份多次在网上发帖,用不恰当的语言在网上传播,对童*身心造成损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的答辩意见与冯*的上诉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二审中,童*、冯*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冯*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录音光盘0026一份,用以证明童*有错在先;2.录音光盘附语音整理稿0035一份,用以证明赔偿条件写在一张纸上,是童*和园方提出的;孩子母亲在民警保护下离开幼儿园,且老师的行为应给孩子母亲一个说法;童*和园方出尔反尔,故意围堵侮辱孩子母亲;3.录音光盘附语音整理稿003一份,用以证明幼儿园幼师素质不高,不顾及孩子的身心;冯*在帖中所言的事情经过没有出入;童*被打耳光前曾出言不逊刺激孩子母亲;幼儿园老师对孩子受伤之事不够重视;园方承认童*在被打前所说的言语是不负责任的。4.录音文件,系冯*与园长之间的对话,用以证明园长承认道歉现场的老师和家长多到超过预期,每个班级派老师代表和家长参与道歉会,派出所民警认为不妥,园方太过分;园长承认有老师的丈夫在网上发帖,园长予以批评;园长不愿意就童*的事情给孩子母亲一个说法。5.原审法官调解过程录音一份,用以证明童*存在过错,教育局的意见内容不实,存在捏造现象。童*经质证后认为,证据1、2、3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对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且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冯*的待证事实;证据4冯*没有翻录成文字,对话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5的取得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冯*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童*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录音中的人物是否为民警、园长、老师等难以确认,故对证据1、2、3不予认定;证据4系园长与孩子母亲的对话,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童*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故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冯*对其在“宁海在线”论坛上发表的帖子《童*老师冷暴力“虐*”,要孩子憋尿,还纠集部分幼师集体围攻孩子母亲》、《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并无异议,现其在一、二审中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童*亚珍在幼儿园对孩子存在“冷暴力、虐*、憋尿”等事实,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冯*的该帖在“宁海在线”论坛上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点击及负面评论,侵犯了童*亚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冯*主张因童*亚珍率先在网络上发布帖子诋毁孩子母亲名声,冯*才实名发帖,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冯*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次,即便存在,冯*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原审以冯*的调查取证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为由,对冯*的申请未予准许,审判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冯*的上诉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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