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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河南**涂层布厂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涂层布厂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安诉称:1994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原告按照约定竣工,被告至今不给原告验收结算,经多次催要,仍未履行。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

经审查,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涂层布厂未依法登记,王*为三门峡市涂层布厂厂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起诉的被告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涂层布厂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而该厂并未依法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当附上诉费预收票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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