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即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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