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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