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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成都金**有限公司、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公司是网络游戏专业服务提供商,其开发、运营网游物品交易平台--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即www.5173.com(以下简称5173网站)。2014年3月10日,张*在5173网站以人民币9999元的价格购买了网游《新剑侠世界》的游戏账号toby20120718,并将该游戏账号的原绑定手机号、邮箱、密码等进行了修改。

成*公司是网游《新剑侠世界》的运营商。翟*原为《新剑侠世界》的游戏账号toby20120718的所有人。2014年3月10日,翟*通过5173网站出卖其游戏账号。次日,翟*认为游戏账号toby20120718被盗,随即向成*公司申请修改游戏账号绑定的手机。成*公司核实该账号注册信息确认用户姓名为翟*,核对翟*的身份证复印件后,依据用户改绑业务流程决定临时冻结争议账号三天。如三天内无其他用户提出异议,则翟*可以成功修改绑定手机,进而可通过绑定手机修改密码继续使用该游戏账号。但冻结当日,张*发现游戏账号toby20120718被冻结,向成*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供其购买该账号的交易证明。同年3月12日,翟*到其住所辖区派出所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沙*出所报案,称其游戏账号toby20120718被盗,沙*出所于当天立案侦查。翟*将立案材料提供给成*公司,金*公司决定由司法机关认定争议账号归属,故争议账号至今未解冻。

原审另查明: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沙头派出所于2015年2月3日向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称“现因办案需要,特要求成*公司将翟*被盗账号toby20120718进行冻结,并配合调查为盼”。

2014年7月8日,张*认为成*公司非法冻结其游戏账号,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该院,请求判令:1、成*公司立即停止对张*的侵权行为,解除对张*所有的账号为toby20120718的《新剑侠世界》游戏账号的冻结措施;2、成*公司在其网站上(www.xoyo.com和jxsj.xoyo.com)上向张*公开赔礼道歉;3、成*公司、翟*赔偿张*的各项损失共计7215元;4、本案诉讼费由成*公司和翟*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该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网络游戏账号被冻结引起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成*公司冻结游戏账号toby20120718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的财产权。张*虽然从5173网站购买游戏账号toby20120718,支付了相应对价,但翟*是游戏账号toby20120718的注册人,其向成*公司反映账号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予以立案,但是侦查至今尚未终结,故不能判定张*是否合法取得此游戏账号。因此,成*公司因游戏账号发生争议,为避免损失扩大,将账号toby20120718冻结的行为并无不合理之处。而且,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3日出具证明,要求成*公司将账号toby20120718冻结,配合调查,故成*公司冻结账户的行为自此有了合法依据。账号冻结期间,账号对应的游戏角色、装备、配置均无减损,张*虽然不能使用该账户游戏,但并未对其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张*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账号贬值。因此张*主张成*公司侵权,并无充分理由,其要求成*公司解冻账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元,由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1、成*公司擅自非法冻结张*游戏账号未经司法机关的同意和认可,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即便公安机关出具冻结的证明,也只能说明公安机关事后要求成*公司冻结账号,此前成*公司的冻结行为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认可和同意,行为依旧违法。同时,不排除翟*报假案的情况。2、金*公司作为游戏账号交易平台,应当对网站上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但张*购买游戏账号后发生争议,导致张*无法正常使用该游戏账号,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案涉游戏账号系张*支付了合理对价购买的,在非法冻结期间,该游戏账号和装备都发生了价值贬损,给张*的精神和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张*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成*公司、翟*二审答辩称: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张*只提及法律适用问题,并未对事实问题提出抗辩。账号注册的身份证是翟*,其也申请冻结了此账号,成*公司核实了注册信息后对账号采取了冻结措施。*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实名注册,当用户账户被侵权,运营商要采取措施,否则要承担责任。在冻结账户后,张*提出异议,其提交了支付证明,翟*提交了立案证明,因存在争议,故未对账户进行解封。2、原判适用法律正确,不能判定张*取得账号,其不是权利人。当时市场价值是二万多元,但张*以不到一半的价格购买,其明知有风险仍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执意购买,应自行承担后果。在类似案例中,有关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请求维持原判。

金*公司二审答辩称:金*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尽到了告知义务并按照买卖双方的要求对张*提供了合理完善的服务,对张*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同原审,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也同原审。

本院查明

对于原判认定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本案中,诉争的游戏账号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与翟*的身份信息相一致,在翟*、张*发现该账号状态异常并分别向成*公司提出异议后,成*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冻结了该账号的行为,符合***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尽到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合理注意义务,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张*关于成*公司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在成*公司冻结游戏账号后,翟*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并于2015年2月3日向成*公司出具证明,要求成*公司将诉争账户进行冻结,现公安机关并未通知解除冻结账户,故张*要求成*公司解除对账户的冻结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亦不能成立。鉴于成*公司不构成对张*的侵权行为,张*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也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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