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中国电信**港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连云港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电信连云港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在被告开办的网络社区“在海一方”论坛中,出现有网民注册名为“美人痣长一脸”的名称。该人在论坛中长期、多次发帖对原告侵权,造谣诽谤原告到处骗吃骗喝、对不起家庭及盗窃。原告曾正式照会被告,要求停止侵害,但被告拒绝答复及处理,导致该侵权行为发生多日。故原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具体为删除本案中含有对原告侵权的文字图像等信息内容;2.在侵权论坛发布公告,说明如上侵权内容并不符实,以澄清原告名誉;3.承担侵权共同责任,具体为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恢复原告名誉;4.向原告提供该侵权人资料信息;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电信连云港分公司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应证实其就是“卫*”;2.原告诉称第三人行为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即使第三人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也不应承担责任,目前“在海一方”论坛注册会员有47万,日发帖量近1万,发帖总量近2100万,原告所谓侵权内容,被告并不明知。在接到有关要求后被告已经采取了删除屏蔽等措施,在论坛中已没有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4.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提供所谓侵权人的资料,《宪法》第40条、《电信条例》第66条、《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24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泄露、出售电信用户的个人信息。综上,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连云港信息港网站“在海一方”论坛的注册用户,注册有“卫*”、“卫*小号”、“卫*名字”等多个用户名。原告在论坛中发布“一共六桌,放了两桌十二瓶白酒,喝了九瓶半,掉两瓶半我带回家了”、“我卫*喝这酒怎么可能出礼钱呢”、“带回家的两瓶整的,我找卖酒的网友按照原价退了。呵呵。带回的四箱啤酒退了两箱,自己留了一箱,给朋友送去一箱,上天在特(他)家一次喝了四瓶。”等言论,用户名为“美人痣长一脸”的网民针对原告上述言论在论坛中发布有关“卫*”的“死吹、好色、对不起家庭”、“混吃混喝、典型的盗窃、厚颜无耻”等言论。为此,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在该论坛上向被告发出“予中国**港电信分公司照会”,要求被告采取措施终止侵害;于2014年11月12日在该论坛发布“予电信连云港信息港在海一方论坛最后通牒”,要求被告在48小时内在论坛内停止对原告侵权行为、断开侵权人论坛网络连接、在论坛发布通告恢复原告名誉并向原告提供侵权人信息等。被告电信连云港分公司收到通知后,于2014年7月16日屏蔽了“美人痣长一脸”的帖子,于2014年9月1日对“美人痣长一脸”作禁止访问处理。

另查明,被告负责本地电信网络接入服务。连云港信息港网站由其开办、运营、管理。

又查明,原告王*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曾向本院起诉被告电信连云港分公司。2014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0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该生效判决书确定“卫*”即原告王*。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网络截图、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诉用户名“美人痣长一脸”的言论是否使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除几张网络截图外,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网络言论发布于虚拟空间,个性化、随意性相对较强,主观色彩较为浓厚,相对应的,对言论自由的尺度应适当从宽把握。原告王*在网络上发表自由言论,当然有义务接受网友合理的评价,即使相关评价并不客观,主观色彩较强,王*亦有容忍的义务。经本院综合审查网络截图的内容,虽然出现“混吃混喝”、“盗窃”、“厚颜无耻”等过激言辞,但原告未能证明上述言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名誉受到损害,其所诉内容不足以构成侵权。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超出通知人列明的网络地址或者检索方式进行搜索、一并删除的义务。“在海一方”论坛“港城纵横”版规明确规定不得攻击、辱骂、泄露他人隐私;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先后对用户名“美人痣长一脸”作屏蔽帖子和禁止访问处理,被告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与管理义务。但被告电信连云港分公司作为网站的运营服务商,应对网络信息严格审查,防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希望电信连云港分公司予以注意。综上,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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