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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许*新诉东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房屋拆迁欠付补偿原基继承堂屋7.9平方米;2,申请人民法院基层不受理被耽误延长有效行政诉讼期6年;3,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我有“土改登记”和“房产证登记”的行政强制执行欠付拆迁补偿。本院当场对许*新进行了口头释明,并于6月4日书面告知许*新应补正明确诉讼请求和理由。6月8日,本院收到许*新补正后的起诉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应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包括事实理由均不具体、不明确。经法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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