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四**有限公司与肥*县长临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四**有限公司因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合肥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合肥四**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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