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四**有限公司因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合肥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合肥四**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