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英不服被告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朱*英以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英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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