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五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原告国网安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安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网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合肥四**有限公司与肥*县长临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怀远县宏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怀远县白莲坡镇(原找郢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怀远县宏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怀远县白莲坡镇(原找郢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等与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与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鞍山市花山城东印刷厂与马鞍**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