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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平诉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仕平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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