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与蔡**、蔡*乙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生育委员会因蔡**、蔡*乙违法生育,于2013年4月1日作出100702征决[13]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认为,马鞍山市**生育委员会对100702征决[13]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又未提出逾期的正当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0702征决[13]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若对上述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鞍**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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