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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怀远县公安局已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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