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怀远县公安局已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