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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与菏泽**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皮**不服被告菏泽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制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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