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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管理局与湖北华中**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高路政绕城拆知(2014)第04000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湖北华中**限责任公司作出鄂高路政绕城拆知(2014)第04000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在青郑高速公路郑**K5+620M处,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户外广告牌),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申请执行人将依法强制拆除。申请执行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被执行人于12月1日签收限期拆除通知书。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将限期拆除公告在青郑高速公路郑**K5+620M处公告并于同日在长江商报上刊登。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和诉讼,亦未履行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就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2、企业工商登记信息。3、勘验检查笔录。4、询问笔录。5、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附件、送达回证。5、限期拆除公告、照片。6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附件、送达回证。7、现场笔录、照片。8、情况说明。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对其合法性依法予以确认。综上,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湖北省**公路管理局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鄂高路政绕城拆知(2014)第04000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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