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熊*丰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