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荆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并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荆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并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周**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周*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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