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荆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并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周**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周*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方*与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咸宁市**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杨**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罗*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再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长沙**土资源局、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长沙**土资源局、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戴**与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