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3)株石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原告彭*与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某某诉被告城管局城建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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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与被告珠**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与被告珠**城管执法局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侯**与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