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汉**督管理局2014年8月28日(汉)安监管现决(2014)YH073号安监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