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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有限公司诉汉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汉**督管理局2014年8月28日(汉)安监管现决(2014)YH073号安监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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