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